证据调查权 案例 | 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是否有调查权?
时间:2020-12-04

案例|该机构是否有权调查所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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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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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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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采购机构组织的废物分类项目采购之后,Z公司质疑:中标人L和S公司提供的两项交易表现均为虚假结果,并且涉嫌使用虚假材料中标。 。采购机构回答了该问题,并指出该问题尚未成立。 L公司对问题的答案不满意,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该机构的问题答复信无法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应给出未经证实和未经证实的答案,而不是否定的回答这个问题是没有根据的。

Z公司的投诉基于:L公司和S公司在人员,办公地址等方面高度混合。两家公司之间的协议,送货单和其他凭证不能证明合同是真实的和实际的,并且无法证明交易和行为的真实性。根据税收和财务会计准则确定的实际交易,如果上述交易确实发生并且已经完成,则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仍不能查明与虚假业务有关的事实时,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外部证明材料或咨询有关部门取证。处理查询时,尽管机构没有行政强制调查的权力,但并非不可能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调查和了解情况是每个组织的普遍权利。对于是否要开具发票的问题,它有权要求L公司作出其他解释并从有关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这些不是强制性调查。调查的法定权力是无关紧要的。

Z公司也提出了投诉。答复信中说,涉及“询问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有疑问;鉴于L单位无执法权,主管机关已提交下一次调查。”尚未确定,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根据现有材料和陪审团的重新评估意见,您公司提出的问题尚未成立。”上述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挑战和投诉措施”(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 94号令”)活动的第28条中止该项目的采购。

针对Z公司的上述投诉,该机构表示:首先,该单位作为一家公共机构证据调查权,既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没有行政调查和证据收集权。根据有关文件,该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并协助调查。另外,L,S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其他地方,需要在不同地方进行行政执法的协助,客观上不能履行行政机关的相应职责,因此要向区财政报告。部门协助调查和取证。 L公司向单位提供了与S公司购买相关的两项交易,其中包含商品购买合同,垃圾箱接收报告,交货单和帐户交易明细收据。证据客观地说明了交易的客观存在,是否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假履约,需要进行实质性调查和证据收集。

采购机构表示,在询问期间,它向投诉人的问题发送了两封信和三份电话通知,要求L公司对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L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根据现阶段的证据,投诉人在答辩信中的提问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接受投诉后,财务部门认为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兼任S公司的监事,不能直接证明两家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虚假交易。 L公司提供的7名关键技术人员在开标时确实与L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这一点由劳动合同证明。申诉人声称的七人曾作为S公司的雇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竞标。这七人的就业状况并不能直接证明L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虚假交易。验证后,尽管L公司和S公司的营业地址在同一工业区,但它们的营业地址不一致。

当地财务部门要求L和S公司提供正式发票和财务帐户详细信息。公司S拒绝接受EMS邮件,公司L答复说,相关项目在结算后已开具发票,因此尚未开具发票。该金额是预付款,开具发票后即可使用财务明细帐。 S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的三个月内提供了两项交易,交货单和带有“付款”字样的银行转账记录的相应承兑报告作为证据。

当地财务部门认为发票具有结算功能证据调查权,但是发票不能作为确定交易真实性的唯一肯定依据。根据L公司提供的“购货合同”,验收报告,交货单和银行转账记录材料Look,不可能证明两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交易是虚假交易。关于L公司未能开具发票的问题,财务部门将线索转移到L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主管当局应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